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96 條|社會及家庭|法|生效中
第 八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8-0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職業訓練機構、就業服務機構、庇護工場,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令其停止提供服務,並限期改善,未停止服務或屆期未改善。 二、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職業訓練機構、就業服務機構、庇護工場,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令其停止提供服務,並限期改善,未停止服務或屆期未改善。 二、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