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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98 條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98 條|社會及家庭|法|生效中

第 八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8-01

內容

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者,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於營業場所內發生者,另處罰場所之負責人或所有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得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前二項罰鍰之收入,應納入直轄市、縣(市)政府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供作促進視覺功能障礙者就業之用。

罰則

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者,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於營業場所內發生者,另處罰場所之負責人或所有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得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前二項罰鍰之收入,應納入直轄市、縣(市)政府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供作促進視覺功能障礙者就業之用。

相關法律條文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 藥事法-第 92 條(第 92 條)
  • 消防法-第 11-1 條(第 11-1 條)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86 條(第 86 條)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87 條(第 87 條)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88 條(第 88 條)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89 條(第 89 條)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90 條(第 9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