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00 條|社會及家庭|法|生效中
第 八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8-01
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者,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接受四小時之講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