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01 條|社會及家庭|法|生效中
第 八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8-01
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單位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