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02 條|社會及家庭|法|生效中
第 八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8-01
公務員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受懲處: 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二、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六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