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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1 條

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1 條|通訊|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0-09-08

內容

既設電臺遷移發射地址、變更頻率、電功率及換裝發射機時,應向主管機關請領架設許可證,並經審驗合格換發電臺執照始得使用。 前項請領架設許可證應檢具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文件辦理之。但單純汰換機件設備或變更頻率、電功率者,得免附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文件。 第一項申請審驗應檢附第九條第五項所定之文件辦理之。但單純汰換機件設備者,得免附第九條第五項第三、四款文件;僅變更頻率、電功率未涉及天線鐵塔變更者,得免附第九條第五項第四款文件。

相關法律條文 - 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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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6 條)
  • 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7 條(第 7 條)
  • 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8 條)
  • 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