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8 條|通訊|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0-09-08
電臺架設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一年。必要時申請人得於期間屆滿前三十日內敘明理由,繳附原架設許可證,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期間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電臺架設許可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電臺名稱。 二、設置處所。 三、發射機廠牌、型號、數量及功率放大器數量。 四、電臺頻率範圍。 五、電臺頻寬。 六、電功率。 七、電臺呼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