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第 9 條|通訊|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7-03-14
取得經營許可執照者,經主管機關通知後,應將其上一年度所製造或輸入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號及數量列表,並自行或委託其隸屬公會送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