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第 10 條|通訊|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7-03-14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非經型式認證、審驗合格者,不得製造、輸入、販賣或公開陳列。但學術研究、科技研發或實(試)驗所為之製造、專供輸出、輸出後復運進口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