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第 12 條|通訊|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7-03-14
不須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且屬自用之無線電信終端設備或低功率射頻電機者,得免經型式認證、審驗合格或專案核准。 前項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影響飛航安全或干擾合法通信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停止使用,或改善至無干擾始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