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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節目中繼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7 條

廣播電視節目中繼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7 條|通訊|法規|生效中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6-04-01

內容

申請設置現場轉播節目中繼電臺者,應檢具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後發給架設許可證,始得架設。 前項審查時,主管機關得視審查評估需要,要求申請人進行實地測試,申請人為填寫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申請表,得向主管機關請求提供相關頻率資料。 現場轉播節目中繼電臺架設完成後,應檢附節目中繼電臺自行檢驗紀錄表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經審驗合格後由主管機關發給電臺執照,始得使用。 第一項及前項申請案件之處理期間,為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必要時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並應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

相關法律條文 - 廣播電視節目中繼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第 19 條(第 19 條)
  • 船舶檢查規則-第 16-1 條(第 16-1 條)
  • 廣播電視節目中繼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廣播電視節目中繼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廣播電視節目中繼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廣播電視節目中繼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廣播電視節目中繼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