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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廣播電視節目中繼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2 條
最後修訂:
2016-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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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廣播電視業者:指經主管機關依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規定核准籌設、許可經營廣播電視業務或取得有線播送系...
📝 內容
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廣播電視業者:指經主管機關依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規定核准籌設、許可經營廣播電視業務或取得有線播送系統登記證之業者。
二、纜線:指光纖電纜或同軸電纜。
三、中繼:指將無線電信號接收、放大、變頻並轉發。
四、節目中繼電臺:指利用微波、超高頻或特高頻技術傳送無線電信號之設備。
五、壓縮技術:指將信號經轉換、處理過程,以減少所需資訊量,使傳送該信號所需頻寬縮小之技術
一、廣播電視業者:指經主管機關依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規定核准籌設、許可經營廣播電視業務或取得有線播送系統登記證之業者。
二、纜線:指光纖電纜或同軸電纜。
三、中繼:指將無線電信號接收、放大、變頻並轉發。
四、節目中繼電臺:指利用微波、超高頻或特高頻技術傳送無線電信號之設備。
五、壓縮技術:指將信號經轉換、處理過程,以減少所需資訊量,使傳送該信號所需頻寬縮小之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