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節目中繼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0 條|通訊|法規|生效中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6-04-01
架設許可證或電臺執照不得轉讓、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如有遺失、損毀、或所記載事實變更時,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證照。 前項換發、補發之證照,其有效期間仍以原核定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