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丈量規則|第 41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11-08-26
船舶所有人依第七條規定申請噸位丈量者,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依本規則規定丈量後,應由航政機關依下列規定核發船舶噸位證書: 一、航行國際航線船長在二十四公尺以上者:國際噸位證書。其書式如附件一。 二、航行國際航線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及航行國內航線者:船舶噸位證書。其書式如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