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丈量規則|第 43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11-08-26
依本規則規定申請驗船機構丈量或重行丈量後,驗船機構應即將噸位丈量計算表(如附件三或附件四)及證書影本送航政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