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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丈量規則-第 42 條

船舶丈量規則|第 42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11-08-26

內容

航政機關簽發船舶噸位證書後,第三十九條所述之船舶特性及第四十條所述之營運情況變更,依第九條規定申請重行丈量者,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於重行丈量後,其總噸位有所增減或淨噸位增加時,應依前條規定換發國際噸位證書或船舶噸位證書;其淨噸位減少時,應俟原噸位證書簽發日起屆滿十二個月後始得換發新證書。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船舶喪失國籍時。 二、船舶進行變更或改裝工程,經航政機關認為業已涉及該船之主要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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