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船管理規則|第 126-1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十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5-05
新購建客船,客船營運人應於營運前完成下列訓練,並於開航前將受訓人員名冊、訓練紀錄及應急部署演練紀錄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一、船員熟悉船上設備、操作程序及職責所需之訓練。 二、應急部署演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