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船管理規則|第 131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十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5-05
每艘救生艇,應依其容載人數,至少指定有下列規定人數之合格救生艇員: 一、容載人數未滿四十一人:二人。 二、容載人數滿四十一人而未滿六十二人:三人。 三、容載人數滿六十二人未滿八十六人:四人。 四、容載人數滿八十六人: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