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船管理規則|第 136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十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5-05
各水密門、舷窗、活閥與排水口之關閉機件、煤灰滑槽與垃圾滑槽應每週舉行使用演習一次。航程需時滿七日者,應於離港前作一次完全之演習,此後並應於航程中,每七日至少舉行演習一次。 位於主要橫置艙壁上之所有水密動力門與鉸鏈門,在航行中應每日予以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