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船管理規則|第 143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十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5-05
國際客船船長應每七日負責指揮船員演習救生、消防一次。除航行短程國際航線者外,並應於駛離最後航港後,即時演習一次。 國內客船船長應每十四日負責指揮船員演習救生、消防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