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艙區劃分規則|第 21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二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12-01-16
水密艙及乾艙,經航政機關核可於船底或船側受損之狀況下,不致因此而減損船舶之安全者,得不設置雙重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