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艙區劃分規則|第 23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二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12-01-16
船舶設置雙重底時,其內底應延伸至船舷兩側,使內底任何部分均不低於平行於龍骨線之水平面,且距龍骨線不得小於垂直距離。 前項垂直距離為船寬之二十分之一,其最小值不得低於七百六十毫米,超過二公尺者,得以二公尺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