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艙區劃分規則|第 50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七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12-01-16
客船應具備水抽排設備,其設備應於船舶遭難後之狀況下,均能自水密艙區抽水或排水。但淡水艙、壓載艙、油艙、液貨艙不在此限。 吸水口及吸水管應作妥善安排,以使艙區內之水得以流至吸水口。 特殊艙區之抽水設備,經航政機關確認不必要,並依規定計算客船受損狀況下之穩度,顯示客船之安全不致受損時,得准予免裝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