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艙區劃分規則|第 52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七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12-01-16
客船每一動力水泵之能量,應能使水流經規定主水管之速度不低於每分鐘一百二十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