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艙區劃分規則|第 61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二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12-01-16
客船露天甲板凹下部分長度未超過甲板全長二分之一之艉座型船,其凹下部分應為水密。其長度超過甲板全長二分之一時,凹下部分應視同井圍形甲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