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艙區劃分規則|第 62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二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12-01-16
艉座型客船露天甲板凹下部分設有通至船體內部之出入口時,其出入口應裝設風雨密門與永久之水密緣材,緣材之高不得低於一百五十二毫米。但航行於內水航線之客船得減為不低於七十六毫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