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第 9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6-04
危險品包裝,應經施行左列性能試驗合格: 一、氣壓試驗:試驗洩漏,使用低壓;試驗高蒸氣壓之液體,使用較高壓力。 二、墜落試驗。 三、靜負荷或堆積試驗。 四、濕度及溫度試驗。 五、噴水試驗。 六、穿孔試驗。 七、容器為木桶者,其桶箍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