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第 12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6-04
包裝液體之容器,在習慣上所使用之吸收性或避震性襯墊材料,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能減少液體可能引起之危險。 二、包裝後能防止移動,並確保容器被包裹。 三、容器破碎時,能充分吸收其液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