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第 11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6-04
不同品名之危險品、或危險品與危險品以外之貨物互相作用,而有發熱、發生氣體、腐蝕、或發生物理作用或化學作用等危險品之虞時,不得為混合包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