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43 條|推動促參|法|生效中
第 四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2-12-21
依前條規定參與公共建設之申請人,應於公告所定期限屆滿前,備妥資格文件、相關土地使用計畫、興建計畫、營運計畫、財務計畫、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及其他公告規定資料,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