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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44 條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44 條|推動促參|法|生效中

第 四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2-12-21

內容

主辦機關為審核申請案件,應組成甄審會,按公共建設之目的,決定甄審標準,並就申請人提出之資料,依公平、公正原則,於評審期限內,擇優評定之。 前項甄審標準,應於公告徵求民間參與之時一併公告;評審期限,依個案決定之,並應通知申請人。 第一項甄審會之組織及評審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甄審會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為專家、學者,甄審過程應公開為之。

相關法律條文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 藥事法-第 92 條(第 92 條)
  • 消防法-第 11-1 條(第 11-1 條)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42 條(第 42 條)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43 條(第 43 條)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45 條(第 45 條)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46 條(第 46 條)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47 條(第 4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