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第 44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6-04
遇有所運送之危險品,對人員、船舶、其他貨物或環境造成傷害或損害時,除依相關通報規定辦理外,並應於七十二小時內,由船長或其代理人依附件一格式向航政機關提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