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火構造規則|第 50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一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1-09
船殼、上層建築、各結構艙壁、各甲板與甲板室應以鋼材或其他同等材料構成。如結構之任何部分為鋁合金時,應符合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A類機艙之冠頂與天罩應符合第十二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