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火構造規則|第 52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二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1-09
為使船舶噴水與不噴水區域之間設有適當界限,而以水平 A 級隔艙將主垂直區分隔為若干水平區時,該隔艙應前後伸延於兩相鄰主垂直區艙壁之間,左右延至船殼板或船舶之界限,其絕熱值及完整性應符合附表四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