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火構造規則|第 51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二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1-09
船殼、上層建築及甲板室在起居艙與服務空間部分,應以 A 級隔艙分為若干主垂直區。該隔艙之絕熱值應符合第五十四條之規定外,尚應符合第十三條第三款至第六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