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火構造規則|第 74-1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一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1-09
機艙空間之天窗、門、通風筒、煙囪及其他開口之數量,應配合船舶通風之需要減至最少;上述機艙開口部位、燃油輸送泵、相關燃油櫃出口閥、通風馬達及風扇之關閉設施,應位於機艙空間以外,人員易於接近之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