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船檢查丈量規則|第 2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交通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1-16
本規則所稱小船,為總噸位未滿五十之非動力船舶,或總噸位未滿二十之動力船舶。 非動力船舶裝有可移動之推進機械者,視同動力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