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船檢查丈量規則|第 4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交通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1-16
具有特殊設計、型式、構造、機器、設備、材料、屬具及使用目的之小船,按照本規則規定全部或一部實施有困難時,得由小船所有人或駕駛列舉事實及理由,並檢具領有執業證書之造船技師或經主管機關委託之驗船機構(以下簡稱驗船機構)審核認可之圖說文件申請航政機關組成專案小組審議准許後,以具有等效者替代或豁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