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船檢查丈量規則|第 42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一 節|交通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1-16
小船因船型大小、構造、功用及其他特殊原因,無法依照前條規定裝置設備時,得由小船所有人敘明理由申請航政機關在不影響安全原則下,酌情減免或以其他經檢驗合格之設備代用,並應於小船執照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