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船檢查丈量規則|第 46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三 節|交通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1-16
小船操舵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小船應具適當強度及有效作動之操舵裝置,俾能在船舶於最大速度下操舵,並能於最大速度時倒車不致受損。 二、航行沿海航線之小船使用動力操作機器者,應具備輔操舵裝置,並應易於接近。 三、所裝之轉向設施並非舵時,其構造及操作應適於其計畫之目的,並應符合第一款規定。 四、小船裝設自動操舵系統者,應具備能立即轉換為人工操舵之裝置。 五、載客小船其搖控操作之操作裝置應於操舵位置備有舵角指示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