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船檢查丈量規則|第 50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四 節|交通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1-16
載客小船救生衣之配備,除按核定全船人數每人一件外,另應增備數量至少為核定乘客定額百分之十適於兒童使用之救生衣。 前項適於兒童使用之救生衣數量,航政機關得指定特定航線或時段,應增備至百分之二十。 每件救生衣應裝置鳴笛一只。航行於沿海之載客小船,其救生衣並應附繫救生衣燈一只。 小船救生圈及救生衣等設備,應標示船名。 前項救生圈應另標示小船註冊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