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船檢查丈量規則|第 56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六 節|交通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1-16
小船之起居艙室應具有能迅速逃生不致造成混淆之逃生出口,每一起居艙至少應具有兩處儘可能遠離之逃生出口,其中之一得為正常進出之出口。在敞露甲板下起居艙之正常進出之出口,其佈置應使並不經由具有潛在火源之空間能直接通達敞露之甲板。第二處逃生出口得經由具有充分大小之舷窗或艙口,儘可能直接通達敞露甲板。 機艙逃生之方法應儘可能為兩組遠隔之金屬梯,其中之一並得為正常之出入方法。但因空間太小經航政機關許可者,得僅設一組金屬梯。 緊急逃生之位置,應於顯明易見之處清晰標示之。甲板平面以上逃生開口之上方應裝設把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