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 7 條|港務|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交通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3-04-26
船舶入港後,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於二十四小時內據實填具入港報告單,載明船舶入港目的及船況,送交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查核。但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可自電腦設備即時查詢船舶入港動態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