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 9 條|港務|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交通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3-04-26
船舶在港內應緩輪航行,不得與他船並列航行或超越他船,或妨礙他船航行。遇有其他船舶正在從事潛水、測量、浚渫、修理浮標及其他水上或水下作業時,應即避讓或慢速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