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 18 條|港務|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一 節|交通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3-04-26
進出商港管制區各業作業人員或車輛,均應由各業負責人或車輛所有人檢具有關文件,向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申請核發港區通行證件並接受港務警察檢查後,始可通行。 船員及隨船人員經入出國及移民署查驗許可並接受港務警察檢查後,始可進出商港管制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