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 19 條|港務|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一 節|交通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3-04-26
公務船及公民營事業機構之作業船、交通船、觀光客船,非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同意,不得在港區內行駛及作業,其艘數得視實際需要予以限制。 前項船舶汰舊換新者,其舊船應予拆解或運離港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