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 22 條|港務|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一 節|交通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3-04-26
港區從事下列作業應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同意: 一、船舶舉行下水典禮、試車或校對航儀。 二、船舶進出船塢。 三、從事燒焊或熔切。 四、下水操練救生。 五、舉行各種演習或儀式。 六、妨礙船舶航行及港埠作業設施。 七、施放信號彈、煙火或其他爆發物。 八、其他經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公告及商港經營事業機構報經航港局公告妨害商港設施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