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第 2 條|水利|法|生效中
第 一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自來水事業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水利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供水區域涉及二個以上行政區域之自來水事業,以其上一級之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