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10 條|航空|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9-18
受理民用航空運輸業籌設之申請或新增航空運輸業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民航局得報請交通部限制其經營範圍或不予許可: 一、國際航權班次不足。 二、國內機場起降額度不足。 三、市場供過於求。 四、航空站或飛行場設施無法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