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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12 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12 條|航空|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9-18

內容

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新闢或增加航線,應先取得航權、機場時間帶或起降額度後,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籌辦: 一、申請書(如附件三)。 二、該航線之市場調查。 三、航線圖(標示起迄之航空站或飛行場及航路)。 四、擬使用航空器之規範。 五、營運計畫及營運收支預估。 六、擬使用飛行場者,其使用同意書。 前項申請新闢或增加航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民航局得報請交通部不予核准: 一、自申請日前一年內曾發生航空器失事事件。 二、自申請日前一年內曾發生航空器意外或飛航違規事件,尚未完成改善措施。 三、自申請日前一年內曾有重大違規營業之情事。 四、申請之航線市場供過於求。 五、航空站或飛行場設施無法配合。 前項第一款航空器失事事件及第二款航空器意外或飛航違規之事件,經調查其原因係不可歸責於申請之民用航空運輸業者時,不在此限。

相關法律條文 -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 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 3 條(第 3 條)
  •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第 2 條(第 2 條)
  •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13 條(第 13 條)
  •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13-1 條(第 13-1 條)
  •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14 條(第 14 條)
  •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15 條(第 15 條)